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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监委将出台新规:加强认证规则管理 压实机构主体责任

发布时间:2023-12-14 08:56:57 发布人:本站

为促进认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加强认证规则管理工作,压实认证机构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组织对《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2015年18号公告)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强认证规则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家认监委关于公开征求《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强认证规则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促进认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加强认证规则管理工作,压实认证机构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组织对《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2015年18号公告)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强认证规则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 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www.samr.gov.cn),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 邮件发送至:yinxm@cnas.org.cn,邮件主题请注明“认证规则管理征求意见”字样。

3. 信函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南花市大街8号,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技术研究部 (邮编:100062 联系电话010-6710537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认证规则管理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11日。

国家认监委 

2023年12月12日
 

附件:
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强认证规则管理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认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加强认证规则管理有关工作要求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国家认监委尚未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尚未制定发布,由取得相应认证领域从业批准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或获得授权实施的认证规则适用于本公告。
二、原则要求
认证机构是认证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制定或获得授权实施的认证规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科学性、适用性等负责,承担认证规则制定及实施的主体责任,并作出公开承诺。制定及实施的认证规则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冲突;
(二)不得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 不得与现行国家或地方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相抵触;
(四)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五)不得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和习惯;
(六)不得与国家认监委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要求相抵触或相同;
(七)不得与现行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
(八)不得违反知识产权相关规定。
三、管理要求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规则制修订、论证、自查、审查、动态维护等管理制度,在认证规则制修订、论证、自查、审查、动态维护过程中形成记录性资料,并在各环节引入责任落实机制。管理过程应当至少具有以下几个环节:
(一)立项论证
对拟建立的认证规则按照项目进行管理,建立立项程序,对拟开发项目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基本原则性要求进行论证。
(二)合规性自查
认证规则编制完成后,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合规性自查程序,对认证规则全部内容符合本公告原则要求、内容要求、监管要求等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认证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每项自查内容的责任均落实到具体人。
(三)验收审查
认证规则发布实施前要进行验收审查。认证机构应当建立验收审查程序,验收审查专家要能代表利益相关方,应当聘请适当比例的外部专家,并包含所制定认证规则具体行业或专业的代表。验收审查应当具有结论性意见并形成报告。专家名单应当作为认证规则的一部分内容予以公开。
(四)实施效果评估
认证规则发布实施后,每年至少对此项认证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效果评估,评估内容应当包括本公告原则要求和监管要求的持续符合性,获证组织情况、认证人员能力等方面,并形成评估报告。
(五)动态维护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动态维护程序,及时了解、识别、掌握相应认证规则涉及的法律法规、行政管理、标准规范等的调整变化情况,及时对认证规则进行修订。修订完成后要针对修订的具体内容进行合规性自查和验收审查。
四、内容要求
(一)通用要求
认证规则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适用范围;
2.认证依据用技术规范、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
3.认证人员条件及能力要求;
4.认证实施程序(包括申请与评审、方案策划、现场检查/审核/评审、产品检验检测(适用时)、认证复核/决定等);
5.获证后监督及再认证程序;
6.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要求;
7.认证证书状态变化条件。
(二)各认证类别特殊要求
1. 产品认证
产品认证规则还应当包括认证模式、单元划分等。
2. 管理体系认证
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还应当包括审核报告、不符合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验证、申投诉和争议的处理、认证记录的管理等内容。
3. 服务认证
(1)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特定服务的特性,科学、合理地建立并实施服务认证。分级认证结果应当明确体现服务功能和服务特性的差异化。
(2)服务认证规则还应当包括认证模式及领域划分等。
(3)服务认证的认证依据应当适用于特定服务的认证活动,且至少包括服务特性测评要求与服务管理要求。
(4)服务认证规则还应当包括对“顾客”感知的测评
(三)其他要求
1. 认证规则名称应当表示清晰、无歧义。不得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不得含有“好”、“超级”、“先进”、“领跑”等判定性形容词;不得与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规则名称相同或相似。
2. 认证规则的名称、编号、版本信息、发布单位及发布/更新时间与认证规则全文显示信息一致。
3. 认证依据的名称、编号、发布单位及发布/更新时间与认证依据全文显示信息一致。
4. 认证依据选取应合理、恰当,内容应当涵盖与备案认证规则认证特性一致的主要技术要求、管理要求、控制过程等。
5. 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样式不得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图形;不得含有“好”、“超级”、“先进”、“领跑”等判定性形容词;不得与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制度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名称相同或相似。
五、备案内容
(一)认证规则相关信息。认证规则所属认证类别及领域、认证规则名称、编号、版本信息、状态标识、发布单位及授权信息、发布/更新时间、公开方式或可获取的途径。认证规则对应的认证依据用技术规范、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名称、编号、发布单位及发布/更新时间。认证证书名称、认证标志式样、发布单位等。具体见《认证规则备案信息表》(附件)
(二)认证规则全文。如为外文版,应附翻译后的中文版。
(三)认证规则对应的认证依据用技术规范、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全文。如为外文版,应附翻译后的中文版。
(四)认证机构建立的认证规则制修订程序文件以及开展论证、自查、审查等相关记录性资料。
(五)认证机构获得授权实施的认证规则的授权书(需要时)。
六、备案流程
(一)提交备案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应当在认证规则发布后30日内,认证机构获得授权实施的认证规则应当在授权后30日内,通过“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http://report.cnca.cn)”,使用“认证规则备案”功能模块提交备案。
(二)修订备案
已备案的认证规则如有修订,认证机构自行制定或者获得授权实施的认证规则均应当在修订发布后30日内重新提交备案,备案内容和要求同上。原备案认证规则不得删除。
(三)注销备案
已备案的认证规则如有废止,或授权实施的认证规则的授权被取消,认证机构应当在废止或授权取消后5日内通过“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使用“认证规则备案”功能模块注销备案。原注销认证规则不得删除。
七、监管要求
(一)认证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认证规则全部内容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二)认证机构应当依据制定或修订备案后的认证规则开展认证活动,按照《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认证信息报送国家认监委。
(三)国家认监委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布属于认证新领域的某项认证规则后,认证机构不得再依据之前备案的认证规则开展认证活动。
(四)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规则制修订、实施、备案等工作的管理制度,定期对认证规则的科学性、合规性、适用性等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更新。
(五)认证机构应当在已批准的认证领域备案认证规则,不得超出获得批准的认证领域备案,认证机构按照超出其批准范围备案的认证规则发出的认证证书不具有证明作用。
(六)国家认监委组织对认证规则进行抽查。经审查认定存在不实承诺及违反制定或备案要求的,责令相应认证机构整改直至撤销备案。被撤销备案的,认证机构之前发出的认证证书不具有证明作用。
(七)国家认监委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对认证机构开展的相应认证活动开展监督检查时,备案的认证规则将作为检查依据。
(八)对属于备案范围的认证规则未按照本公告规定进行备案,或未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开展相关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国家认监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15年第18号)同时废止。
(二)认证机构应在60日内依据本公告要求,对已按照《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15年第18号)提交备案的认证规则开展自查,完成备案内容的识别、梳理、补充和完善,并提交已备案认证规则及对应认证依据的全文以及审查和论证的相关材料。
(三)国家认监委网站“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不再对社会公布备案的认证规则相关信息。
附件:认证规则备案信息表
国家认监委
2023年12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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