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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9-16 14:55:24 发布人:本站
9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产品认证机构设立认证质量总监和认证项目质量负责人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针对当前产品认证机构质量安全责任机制不够健全、质量安全责任压得不实等突出问题,构建层层落实产品质量认证责任的长效机制,明确在产品认证机构中设立认证质量总监、认证项目质量负责人两类关键岗位,压实两类人员在管理决策、认证活动实施和认证证书发放等认证质量关键点的责任。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11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产品认证机构设立认证质量总监和认证项目质量负责人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压实产品认证机构认证质量主体责任,抓关键岗位、关键人员,确保认证质量责任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形成了《关于产品认证机构设立认证质量总监和认证项目质量负责人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11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s://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rzjggl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产品认证机构设立认证质量总监和认证项目质量负责人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邮政编码: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产品认证机构设立认证质量总监和认证项目质量负责人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
1.关于产品认证机构设立认证质量总监和认证项目质量负责人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关于产品认证机构设立认证质量总监和认证项目质量负责人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9月12日
附件1
关于产品认证机构设立认证质量总监和认证项目质量负责人的管理规定
(送审稿)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 【法规依据】为督促产品认证机构落实产品认证质量主体责任,强化关键认证岗位责任要求,提升产品认证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从事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设立认证质量总监和认证项目质量负责人(以下简称两类关键认证质量人员)岗位,明确相应岗位职责,并为其配备相应的履职资源。本规定中所称“产品”指工业产品、消费产品、食品农产品等;所称“认证”涵盖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从事服务认证机构和管理体系的认证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认证机构主体责任】认证机构应建立健全本机构产品认证质量管理制度和认证质量追溯机制,建立覆盖产品认证全过程的质量责任制,对产品认证结果和认证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两类关键认证质量人员应持续完善并确保所建立制度、机制等要求有效实施,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部分认证质量总监
第四条 【认证质量总监的任职要求】认证质量总监应由认证机构的最高管理层成员担任,由认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授权。认证质量总监可兼任认证机构管理者代表或质量负责人,不得由法定代表人担任。
认证质量总监应满足如下任职要求:
(一)熟悉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及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要求,能够组织制(修)订本机构认证质量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落实。
(二)具备本科(含)以上学历及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研究生学历人员应具有至少6年全职工作经历(含至少4年专业工作经历或取得中级(含)以上职称);大学本科学历人员应具有至少8年全职工作经历(含至少6年专业工作经历或取得中级(含)以上职称)。
(三)熟悉本机构产品认证全过程的管理要求,能够按要求指导并监督具体实施过程。
(四)熟悉认证人员相关管理要求,能够组织相应培训及考核,确保认证人员满足相关要求。
(五)具备认证风险防控能力,掌握防范认证质量风险的方法,了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基础知识,能够监督认证风险防控措施的落实。
认证机构应在市场监管总局认证机构行政审批系统中报备认证质量总监个人信息,如发生信息变更的,应在30日内在系统中进行信息变更。
第五条 【认证质量总监的职责】认证质量总监对认证机构的产品认证质量负主要责任,全面统筹机构认证质量管理工作,确保认证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认证规则及相关标准要求,对认证机构的产品认证结果负责,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本机构产品认证质量管理制度,牵头建立覆盖认证全流程的质量责任制,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及考核标准,推动质量责任层层落实。确保认证质量相关人员履职尽责,认证活动真实可追溯,认证结果有效。
(二)统筹认证质量风险防控工作,组织建立常态化风险管控机制,定期开展全领域认证质量风险排查,动态研判、应对认证质量风险;获悉认证质量重大问题、获证产品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产生较大社会舆情后,24小时内直接向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报告,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应急处置,并牵头组织本机构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统筹协调认证项目质量资源配置。负责认证人员队伍建设,组织制定认证质量培训及考核计划。根据机构认证业务量和复杂程度,配备足够数量、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认证人员,且人员资质与认证项目相匹配。对认证项目质量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四)监督认证活动合规性,确保认证流程完整,杜绝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违规行为。对机构的认证范围、外部资源的合规性进行把关。
(五)定期组织评估认证质量管理制度的适宜性,及时制修订相关文件;定期向机构管理层汇报认证质量状况,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落实。
(六)对认证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主要责任,确保对认证的产品根据认证规则的要求实施获证后监督。对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产品,应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同时要求获证企业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七)对认证机构向监管部门提交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及质量追溯工作,组织落实机构相应整改要求。
第六条 【认证质量总监的权利】认证质量总监在履行认证质量管理职责过程中,依据本规定享有以下权利,确保其能够有效推动质量责任落实:
(一)提名、审核认证项目质量负责人。
(二)有权对认证全流程进行抽查和监督,调阅认证项目的档案资料,对发现的程序违规或质量问题可直接签发整改指令,暂停相关项目进度。
(三)在发现重大、系统性认证质量风险或获证产品可能存在引发重大质量事故风险时,且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有权立即暂停本机构的相关认证活动或暂停相关获证组织所持对应证书的使用,同时启动应急处置程序。上述操作无需经其他管理层审批,并可直接向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报告。
(四)对严格落实质量责任、有效防范质量风险的团队或个人,有权提出表彰或奖励建议;对违反质量管理制度、造成质量问题的人员,有权提出警告、扣减绩效、暂停履职直至解聘的处理建议,机构管理层应优先考虑采纳。
第七条 【认证机构的制度保障要求】认证机构应通过内部制度明确上述职责的落地机制,进一步细化认证质量总监职责,确保认证质量总监能够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免受不当干预。
第三部分认证项目质量负责人
第八条 【认证项目质量负责人的任职要求】认证项目质量负责人由认证机构根据其产品认证领域、业务实际和管理要求设置一个或多个,认证机构应确保所有的产品认证证书都有相应的认证项目质量负责人负责。
认证项目质量负责人应满足如下任职要求:
(一)熟悉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及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要求,并严格执行本机构认证质量相关管理制度。
(二)具备本科(含)以上学历及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研究生学历人员应具有至少4年全职工作经历(含至少2年专业工作经历或取得中级(含)以上职称);大学本科学历人员应具有至少6年全职工作经历(含至少4年专业工作经历或取得中级(含)以上职称)。
(三)熟悉所负责认证项目全部流程(包括认证申请评审、单元划分、产品检测、工厂检查、认证复核和决定、获证后监督等)的管理要求,能够按要求指导并监督具体实施过程。
(四)具备认证风险防控能力,掌握防范认证质量风险的方法,了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基础知识,能够监督认证风险防控措施的落实。
(五)掌握所负责产品领域认证项目的认证规则,熟悉认证项目专业知识和行业相关情况,熟悉认证相关标准及认证检查原则、实践和技巧,具备作出认证决定的能力。
第九条 【认证项目质量负责人的职责】认证项目质量负责人在认证质量总监的指导下开展认证质量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所负责的认证项目的产品认证质量责任,确保所负责认证项目的全部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认证规则及相关标准要求。认证项目质量负责人直接对认证质量总监负责,在所负责的认证项目中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实施本机构产品认证质量管理制度,督促指导该项目认证活动各个环节的认证人员落实岗位质量责任,对不落实责任的情况及时纠正。
(二)落实认证项目质量资源配置。按照认证质量培训及考核计划的要求实施,确保认证项目各类认证人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和资质;对合作的外部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和动态评估,严格把关合作程序,定期核查其服务质量,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向认证质量总监汇报,经批准后暂停或终止合作。
(三)负责认证项目的合规性和有效性。确保认证项目流程完整规范,杜绝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违规行为;确保认证活动全面符合认证规则和机构管理程序要求,重点监督认证模式的适宜性、单元划分与分类原则的符合性、产品抽样样品的代表性、产品一致性检查的代表性和覆盖性、产品检测与标准规范的符合性、工厂检查计划的执行有效性、认证复核和决定结论的准确性等内容。
(四)负责认证产品的获证后监督。对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产品,确保及时提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建议。
(五)落实认证质量风险防控措施,评估认证项目的质量状况,及时向认证质量总监报告认证质量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意见和建议。在获悉认证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或获证产品重大质量事故后,立即向认证质量总监报告。
第十条【认证机构制度保障要求】认证机构应结合本领域产品特点和业务实际建立制度、制定程序文件,进一步细化认证项目质量负责人职责,确保认证项目质量负责人能够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免受不当干预。
第四部分 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考核要求】市场监管总局按照本规定要求,不定期组织对认证机构认证质量总监进行考核并公布结果。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认证机构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监管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应对认证机构配备两类关键认证质量人员和建立认证质量管理制度及责任落实的情况开展检查。认证机构若未按规定建立认证质量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配备两类关键认证质量人员,亦或未按本规定要求落实认证机构质量责任的,应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及人员的违法责任】认证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证书的,对认证质量总监及相关认证项目质量负责人,按照《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失信管理暂行规定》列入失信名录,对失信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吊销其相应认证认可领域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认证认可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认证认可行业终身禁入。
第十四条【责任豁免条款】认证机构无正当理由未采纳认证质量总监依照本规定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的,应视为认证质量总监已经履职尽责,对其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认证机构内控制度建设要求】认证机构应制定完善的内部责任追究与处理管理制度和程序文件,明确对认证质量相关岗位人员的处理措施,要求如下: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应先行暂停相关工作权限,再进一步调查。结合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明确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履职权限、转岗、降职、免职、辞退等处理措施,以及与薪酬挂钩的经济处罚要求。
针对不同岗位特点,细化处理措施的适用场景,包括但不限于:未履行本规定及机构制度中的岗位职责;因工作失职导致认证程序遗漏、认证结果失实;对获证产品重大质量事故无故迟报、瞒报;违规使用外部资源或对外部资源管理失察;漠视或参与认证对象弄虚作假;在监督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等。
第十六条【对认证质量总监和项目质量负责人的保护】认证机构应确保两类关键认证质量人员履行职责的责权利相统一,不得因其依本规定履行职责,而对其作出调整岗位、降低职级、薪酬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认证机构应对改善产品认证质量、防范产品认证质量事故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解释说明】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产品认证质量是指产品认证活动全生命周期的质量。
(二)认证质量重大问题是指在认证活动中,因认证机构存在严重违规操作、认证程序出现实质性缺失,或认证对象通过欺诈手段获取认证,导致认证结果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不仅严重影响认证结果有效性和真实性,对认证制度公信力造成根本性破坏,还可能引发重大质量安全风险、扰乱市场公平秩序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如认证机构在认证活动中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认证结论,增加、减少或者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以及境外认证机构在华非法开展认证等行为。
(三)获证产品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是指获证产品企业在生产、销售或使用过程中,未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因设计缺陷、原材料不合格、生产工艺失控或欺瞒通过认证机构监督等原因,导致获证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仍出厂销售或实际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等严重后果,经权威部门认定符合重大事故标准的情形,且与认证机构出具认证结论的有效性有直接关系的事件。
(四)较大社会舆情是指获证产品因质量事故、重大投诉、抽查或监督结果不合格等情形,经权威媒体、大型网络平台报道或传播后,引发广泛社会关注,并对认证公信力产生潜在或实际影响的事件。
第十八条【生效日期】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产品认证机构设立认证质量总监和认证项目质量负责人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为进一步压实产品认证机构认证质量主体责任,抓关键岗位、关键人员,确保认证质量责任落到实处的指示,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关于产品认证机构设立认证质量总监和认证项目质量负责人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针对当前产品认证机构质量安全责任机制不够健全、质量安全责任压得不实等突出问题,构建层层落实产品质量认证责任的长效机制。明确在产品认证机构中设立认证质量总监、认证项目质量负责人两类关键岗位,压实两类人员在管理决策、认证活动实施和认证证书发放等认证质量关键点的责任,确保在认证过程、认证结果两个关键环节,找得到人,落得了责。通过抓管理层和执行层中的“关键少数”,形成职责清晰、责任明确的认证质量管理控制链。
二、起草过程
(一)系统梳理问题。深入分析产品认证领域出现的认证质量问题,系统梳理监管执法中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探索满足认证执法实践需要的制度规则,强化《规定》的针对性。
(二)组织开展专题研究。组织地方监管部门、研究机构、认可机构、行业协会和认证领域的代表,围绕产品认证质量控制的关键点,开展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重点围绕《规定》中相关措施的可行性和预期效果进行专题论证,强化《规定》起草工作的科学性。
(三)广泛听取意见。广泛征求认证领域各相关方专家意见;召开认证行业协会和机构座谈会,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17条,分为总则、认证质量总监、认证项目质量负责人、监督和法律责任四个部分。围绕产品认证机构落实产品认证质量主体责任作出部署:一是要求产品认证机构建立认证质量管理制度和认证质量追溯机制,并配备两类关键认证岗位人员;二是明确两类关键认证岗位人员任职要求和岗位权责;三是规定了对认证机构和两类关键认证岗位人员未按规定落实认证质量责任的监管和处罚要求。
《规定》以“岗位明、职责清、查得实、罚得准”为监管提供支撑,可通过核查认证机构两类关键认证岗位人员履职记录,确保问题可追溯、责任可认定、违规可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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