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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重点产品应明示生产许可、认证、检测情况!正在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5-05-29 14:38:41 发布人:本站

为加强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明确重点产品电子商务经营者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保障重点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市场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6月28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明确重点产品电子商务经营者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保障重点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市场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通过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xiaofeipinchu@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邮政编码:100088)。

 

信封上请注明“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6月28日。

 

附件:

1.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2.《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5月28日

 

 

附件1

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了加强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以下简称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重点产品的经营活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网络销售重点产品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应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清单管理本规定调整的网络销售重点产品包括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工业产品。有专门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除外。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重点产品实行清单管理,制定、调整《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清单》。

条【管理原则坚持严守底线、风险导向、协同治理原则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保障网络销售重点产品质量安全。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销售重点产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销售重点产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质量安全义务和责任平台内经营者、开展自营业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或其他网络服务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重点产品时,应当确保产品符合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要求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义务,依法承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重点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义务

第七条【产品相关信息展示及核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产品信息披露义务提供技术支持,完整展示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要求披露的重点产品相关信息。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产品信息,对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产品相关信息进行核验,核验结果不一致的重点产品不得上架销售。对其他重点产品平台内经营者是否提供产品强制性标准自检或第三方检测报告进行核验,未提供的不得上架销售。支持和鼓励具备条件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数据接口等数字化手段,对重点产品进行在线核验、联网核查。

第八条【监管信息自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主动收集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重点产品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召回等质量安全信息,及时开展针对性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自查,并采取消除风险隐患的措施。鼓励对产品进行赋码核验,依托编码进行自查和溯源管理。

第九条【日常检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对平台内重点产品销售行为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一)平台内经营者展示的生产厂厂名厂址、产品型号或规格、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必要的警示说明信息是否全面、准确;

(二)平台内经营者展示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是否匹配和有效,是否存在伪造或者冒用许可证、认证证书的情况;

(三)对不实施产品市场准入,但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重点产品,平台内经营者展示的依据强制性标准自检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是否与销售的重点产品一致

(四)其他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的检查事项。

第十条【质量安全监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实物抽样检验等方式,定期对平台内销售的重点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监测,排查在售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

第十一条【风险隐患处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监管信息自查、日常检查、质量安全监测等方式,发现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重点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依法或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的风险管控措施。

十二条【违法行为线索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作出必要的管控措施后,应及时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提供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网店名称、商品或者服务信息、质量违法行为描述、保存的有关记录、处置措施等违法行为线索数据。

第十三条【配合监督管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重点产品监管执法活动,依法提供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涉嫌违法的平台内经营者不在注册地或不在公示的实际经营地址经营且无法取得联系的,通报电子商务平台后,电子商务平台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平台内经营者及时更新资质证照、联系方式等信息,并配合执法部门开展调查。

第十四条宣传培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销售重点产品的宣传培训,包括重点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平台内经营者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重点产品信息展示要求等。

第三章 平台内经营者义务

第十五条【进货检查验收】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相应强制性标准的检测报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信息,如实记录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购进和销售日期、名称、型号、实际发货地地址等产品信息。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第十六条【产品信息披露】平台内经营者应当销售页面显著位置清晰准确展示重点产品下列信息

(一)实物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产品型号或规格、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必要的警示说明;

(二)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应当展示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或者上述证书的链接标识;

(三)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但有强制性标准的重点产品,应当展示产品依据强制性标准自检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至少包括产品信息、检测依据、检测结果等或者其链接标识。

平台内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向消费者提供的重点产品质量、性能、功能等描述信息应当真实、全面。

十七【协助和配合召回义务】平台内经营者获知重点产品被实施召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产品,在其网站页面公开生产者发布的召回信息,协助、配合生产者实施缺陷产品召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网络监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电子商务平台报送的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线索数据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重点产品质量安全义务和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线上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作为确定电子商务平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批次、频次的依据

第十九条【风险监控】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重点产品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采集、检验检测、分析评估等工作,采取相应的行政指导、风险预警、督促整改等风险防控措施。

第二十条【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重点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并对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处理对抽查不合格产品涉及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执法调查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对销售重点产品的平台内经营者质量安全义务履行情况开展执法调查。

第二十二条【违法线索处置】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网络销售重点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线索,应当依法核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约谈整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履行重点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职责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平台内经营者未依法履行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相关信息,依职责对平台内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信用监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重点产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登记注册、监督抽查、执法调查等方面发现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相关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等涉企信息,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监管协同】平台内经营者实际经营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调查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重点产品,应当及时向产品生产者住所地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相关信息。生产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通报信息后,应当及时组织核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产品相关信息核验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未履行产品相关信息核验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配合监督管理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本规定十,未履行配合监督管理义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产品展示义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重点产品展示信息不符合产品标识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平台内经营者伪造或冒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等质量标志或证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虚假宣传规定】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对重点产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属于对重点产品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协助配合召回义务】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履行协助、配合重点缺陷产品召回义务的,由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其他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未履行重点产品监管信息自查、日常检查、质量安全监测、风险隐患处置、违法线索报告、宣传培训等义务,对违法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履行重点产品进货检查验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用语含义】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三十三条【其他经营者义务】开展自营业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或其他网络服务等方式销售重点产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其产品质量责任适用本规定关于平台内经营的规定。

第三十条【跨境电商】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销售重点产品的,不适用本规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监管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施行日期】本规定自      日起施行。

 


 

附件2

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加强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以下简称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明确重点产品电子商务经营者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保障重点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必要性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质量工作,202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提出要强化网络平台销售商品质量监管,健全跨地区跨行业监管协调联动机制,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当前网购已成为人民群众主要的消费购物方式之一,在促进和便利消费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电子商务法》对销售者、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作了概要规定,但缺乏细化的可操作的要求。为了保障重点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亟待细化落实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明确监管要求,完善网络销售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二、起草过程

市场监管总局于20247月成立《管理规定》起草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多次深入辽宁、浙江等地开展实地调研,组织专家学者、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进行座谈研讨。明确《管理规定》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多次专题讨论草案相关规定的法律适用和衔接、电子商务经营者义务可操作性、监管措施的有效性等问题,确保网络销售重点产品各项制度举措落实落细。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工业产品网络销售环节,推动政府监管和平台治理相结合,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闭环监管。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三十条,包括总则、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义务、平台内经营者义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一)明确适用范围。本规定调整的重点产品,包括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且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工业产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等有专门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除外。结合当前网售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基本情况,对重点产品实行清单管理,并将结合网络销售产品特点、风险及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义务。规定销售重点产品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产品相关信息展示及核验、监管信息自查、日常检查、质量安全监测、风险隐患处置、违法行为线索报告、配合监督管理和宣传培训等义务要求。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产品信息披露义务提供技术支持,能够完整展示平台内经营者按本规定要求披露的重点产品相关信息。

(三)明确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清晰、准确披露产品信息,协助和配合召回等义务。为保障线上购物消费者的知情权与线下购物一致,披露的产品信息应符合《产品质量法》对产品或其包装上标签标识的有关要求,并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及其他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重点产品提出明示相应的许可、认证和检测情况要求。

(四)明确重点产品网络经营监管要求。结合网络销售的特点及监管实践探索,明确了网络监测、风险监控、监督抽查、执法调查、违法线索处置、约谈处置、信用监管、监管协同等监管措施,规范并丰富监管手段,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明确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了违反《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的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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